处罚网约车被判违法?来看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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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网约车被判违法?来看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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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比例原则” , 也许您会比较陌生 。 比例原则 , 是行政法上的术语 , 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的原则 。 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 , 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 , 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 您或许觉得这种学说在生活中难寻踪迹 , 实际上在您与在行政机关打交道的时候 , 比例原则在时时刻刻保障着您的权益 。
一开始 , 陈师傅原本是客运司机 ,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发展 , 选择做一名全职网约车司机 。 这天 , 陈师傅通过网约车将乘客送到车站时 , 客运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把陈师傅拦了下来 , 声称要进行调查 。 陈师傅下车予以配合 , 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 , 陈师傅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 , 驾驶的车辆也没有取得车辆运营证 。

管理中心认为陈师傅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当时就对陈师傅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暂时扣留了陈师傅的车辆 。
虽然车辆被暂扣 , 但陈师傅心理并不十分忐忑 , 毕竟网约车作为新产业 , 相关的规定不甚完善 , 自己回头把相关证明补上也就是了 。 没想到 , 过了几天收到了2万元的“天价罚单” 。
客运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给出的理由是:认为陈师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 , 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为由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二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
陈师傅表示不能理解 , 2万元是自己辛苦一个季度的收入 , 仅仅因为没有办理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 , 但自己从事的网约车运营 , 按理说和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还是有所区别的 , 行政机关以此开具“天价罚单” , 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知道大家看到这儿 , 认为这2万元该罚还是不该罚呢?这2万元是多了 , 还是少了呢?
我们今天要用刚才说到的“比例原则”来给大家分析 , 这2万元到底是罚对了还是罚错了 。
我们刚才说了 ,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2款明确规定 ,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这意味着 ,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而不是遇到违法行为 , 行政机关说罚多少就罚多少的 。
网约车是客运服务的新业态的产物 , 在缓解客运服务的供需矛盾 , 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方面有促进作用 , 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创新需求的新事物 , 行政机关在处理网约车有关问题时应当保持适度宽容 。 不可否认的是 , 这种新产业会给现有的客运管理秩序带来更多压力 , 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 的确需要加强规范引导 。

但是面对在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创新创业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新生事物 , 行政机关在对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的评判不仅要遵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亦应充分考虑是否符合社会公众感受 。 陈师傅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经营的行为 , 虽然存在上述的社会危害性 , 但造成的负面影响实际很小 。 所以 , 行政机关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新兴事物进行处罚时 , 应当尽可能将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内 , 以达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保护新生事物之间的平衡 。 毕竟 , 任何形式的处罚 , 处罚本身并不是唯一目的 , 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是行政处罚设置的意义所在 。

另外 , 陈师傅运营网约车也给乘客带来了便利、行政机关不考虑上述因素就向陈师傅开出“天价罚单” , 小编认为有违比例原则 , 构成明显不当 , 应当重新做出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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