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转移后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处理规则


经营权转移后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十四条规定 ,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 ,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 ”该法第五十五条亦规定 ,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对于村民会议决定 , 乡镇政府可以依法责令改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属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 。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 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由村集体再分配给承包户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这里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和承包户可以不是同一主体 , 因为承包户可以将承包地的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 。 此时 , 如果第三方和承包户就村集体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首先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 , 是承包户对经营权的处分 , 承包权不变 。 那么承包户依然有权获取土地补偿款 。
其次 , 受让经营权的第三方对土地生产力的提升具有贡献 , 其有权就村集体分配土地补偿款问题发表意见 , 应考虑第三方的贡献 , 对其进行补偿 。
再次 , 村集体分配土地补偿款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 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 在这个过程中 , 镇政府可以指导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但镇政府并非作出行政行为 , 并不能强制干预土地补偿款分配 , 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 发生纠纷时 , 第三方、承包户与村集体就土地分配方案有争议 , 可以按照民事案件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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