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涉嫌恶势力及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张三涉嫌恶势力及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三及其亲属的委托 , 指派律师廖大林担任其辩护人 , 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 ,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缺乏证据证明 。 指控的事实依据仅有被害人陈述 , 缺乏其他证据相应证 , 没有形成证据锁链 , 达不到刑诉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
1.被害人李四一节
首先 , 起诉书指控 , 李四在2012年向被告人借款4万元 , 实际现金交付2万元 。 后借条金额垒高至34万元 , 李四实际得款2.3万元 。 该指控仅有被害人李四的陈述 , 无其他证据相应证 。
李四称张三暴力讨债到其家门口睡觉 , 当时报过警 , 但却没有相应接处警记录(18年3月15日李四询问笔录) , 也没有周围邻居、小区保安等第三人证明 , 不能据此认定张三有暴力讨债行为 。
李四于18年3月15日陈述“目前只能提供这张60万的借条”“除了60万元的借条 , 其他我没有证据” , 言下之意是握有60万借条作为证据 , 而且当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这张借条 , 但证据材料中则没有该60万借条 。 依据常理 , 借条在借款人手上 , 应当是借款没有交付、或者借款清偿后由出借人将借条交还给借款人 , 该60万借款根本不存在、又或已经清偿 , 存在这两种情形中任何一种的可能性均不能排除 。
关于李四和张五如何认识的 , 李四称是张三介绍的;张三供述称不知道 , 张五供述是在S游戏厅李四找到他的 , 并没有经过张三介绍 。 三者说法不一 ,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 , 并不能认定张三有介绍行为 。
【张三涉嫌恶势力及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其次 , 被害人李四多次询问笔录的陈述存在矛盾:关于首次借款4万元的时间 , 2018年3月27日笔录说是2013年6月;18年4月12日笔录说是在13年初;18年6月17日笔录说是13年9月份 。 几乎每次询问 , 借款时间的说法均不同 , 其关于首次借款的陈述是否符合事实存疑 。 关于借条:18年3月27日询问笔录中李四说向张三一共签订120万的借条;18年5月14陈述最后一张借条是60万的;关于借款金额:18年3月27日询问笔录中李四说实际收到款项一共为45万元 , 李四工商银行明细显示张三向李四转账金额共计57.23万元 。 关于还款:李四陈述有60万的借条;又说其父母出面商谈 , 张三60万的账不需要还了(18年6月17日询问笔录) , 60万的借条还给了我(18年8月2日) , 该陈述说明张三和李四之间借贷已经了结、双方已经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了 。
关于共同犯罪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 , 张三和张五针对李四借款进行过共同谋划 , 不能认定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 。 即使将二人的行为合并评价 , 从银行转账情况来看 , 给付李四的金额远大于李四还款金额 , 无法合理解释两被告非法占有的行为 。 所谓同案犯赵六根本不认识另两名被告(18年9月3日赵六供述) , 与另两被告间无从谈起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 。 在无犯意交流、无共同行为的情形下 , 三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
关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 李四与张三、张五私人关系很好 , 李四生意开张及张五儿子满月 , 双方均互相上门祝贺(18年6月7日李四笔录) 。 张三基于私人关系与李四间相互借款、借款不计利息的情况是符合常理的 。 因为较好的私人关系 , 张三、张五对李四进行暴力讨债的可能性较低 , 也难以存在非法占有的动机进而实施诈骗行为的可能性 。
2.被害人李七一节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 仅有被害人李七和其母亲的陈述 , 无其他证据应证 。 从2014年3月借款2万 , 到15万 , 再由这15万的借条垒高到2015年3月的50万借条 , 再到70万(18年10月3日李七陈述) , 均没有客观证据应证 。 李母代为偿还的70万为现金 , 至于现金的来源和准备过程 , 没有证据证明 , 偿还大额现金、交付后没写收条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 更何况李母是从事公司业务经营的人 。 POS机刷卡的收款人与张三之间如何关联、刷卡的钱如何给付到张三 , 无证据证明 。 李七用其母亲的银行卡取38万现金给张三 , 没有取现记录及其他证据证明 。
李七多次作虚假陈述 。 李七称张三请了个老太冒充其母亲签署抵押、贷款等合同 , 签署放弃房屋的文件 , 还做了其母亲假的身份证 , 以实现诈骗钱财的目的 。 案卷材料显示 , 后经办案民警查实 , 李七对其母李母隐瞒欠外债的情况 , 以其父过世 , 房产早晚要过户为由 , 自己欺骗李母去A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和赠予手续 。 李母参与了过户全程 , 该过程中没有张三的参与 , 也没有人冒充李母 。 因此 , 在无其他证据应证的情况下 , 不能排除李七陈述的其他内容为虚假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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